东华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东华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华理工大学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东华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把东华理工大学早日建成“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代表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程序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等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上报学校。
第六条 学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对代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分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报大会主席团讨论,取消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等非正式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和普遍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用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与工会委员会相关职能合署。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不同情况划分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组及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聘任制、考核与奖惩等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绩效工资、酬金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1/3以上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教职工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会议的召开办法,可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开始实施,具体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