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二级教代会
 

东华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支持和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与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每年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100人左右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左右,教职工人数150人左右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左右 。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单位主体人员比例应达到60%左右。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本单位第一届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本单位教职工中差额选举产生,差额10%。可以按单位选举代表,也可以按系、所、教研室、中心为单位选举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二)工作积极肯干,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三)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和客观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四)有对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一般以党委、党总支的范围建立。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一般每四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所、教研室、中心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系、所、室、中心可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视单位教职工人数多少一般为3-7人。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差额选举常设主席团主持召开年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3-7人组成(常设主席团成员:50人以下单位3人;50-150人的单位3-5人;150人以上单位5-7人),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可以由本单位分管工会工作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工会主席或知名教授担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后确定,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开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的决定、决议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四)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述,并予以妥善处理;

(五)处理二级教代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下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试行)的基本精神,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相应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