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第十届第七次教代会审议、第十届教代会执委会审定,2023年4月11日印发)
发布人:余海英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激发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根据《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东华理工大学教代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是教代会执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与维权调解工作,由校工会委员、职能部门及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沟通与交流。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落实提案情况好的部门或单位予以表彰;

(四)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五)组织评选“优秀提案”;

(六)做好维权工作。做好教职工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真情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七)做好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耐心疏导、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遵守调解基本程序,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九条  提案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  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各分工会、教代会各代表团要督促代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认真撰写提案,及时递交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核

第十二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问题。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讨论确定提案办理承办单位,经学校领导同意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2个(含)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做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正式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请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后,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应在提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第一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承办部门,并在提案表中签字。承办部门需将办理完毕的提案表(附答复函)交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每年九月份召开提案办理工作推进会,研究提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保障提案落地落实。

第二十一条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处理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提案与维权调解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